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陈*在庭审中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提出异议,并表明其在接到鉴定报告后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公诉机关于2014年9月5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10月5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于10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芸、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2时3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王*大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晚,被告人陈*被带至绍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