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洛阳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达运输公司)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永利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被告王**所有的豫c******号特种车辆的驾驶员,该车辆为特种车辆,挂靠在永利达运输公司名下。2012年6月21日,原告驾驶被告王**的车辆,当时被告王**也在车上,在山西省安泽县沦虎煤焦油化工厂去装货时,被告王**要原告到车上指挥倒车,看罐车的进料口和工厂的库罐的出料口是否对照,原告爬到车顶后,被告王**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挪动车辆,导致原告左腿卡在车上,后摔到车下,被化工厂的人及被告王**共同送往安泽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造成了原告小腿骨折、后肋骨骨折及其他外伤,在安泽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后转入...(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