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诉被告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诉称:2013年7月5日晚22时许,原告和朋友潘*锐、曹*峰在本区铁路俱乐部旁的“三棵树”饭店吃饭时,因吃饭费用和送酒问题与该饭店老板许**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持铁勺、板凳、酒瓶等器物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进行救治,医院以“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左侧颧部、右足部皮肤裂伤,头皮、左上肢、左**、右膝部软组织挫伤”收治入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原告于同年7月15日出院。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98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