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蔡**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戴某、王*、赵*证言,(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49号、(2012)台温溪民初字第13号、(2011)台温民执字第359号案件材料,温岭市公证处公证材料,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大溪支行明细,提前还贷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银行账目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被告人蔡**亦...(本文书还有3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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