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顺锦********、珠海市帝*******诉被告沧州渤海**********及被告振洋公司反诉原告顺锦公司、帝威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两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船舶修理费
碰撞事故发生后,“振洋海1”轮抵达东莞市中联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为证明修理费用,被告提供了东莞市中联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完工结算单》、《船舶修理工程单》和收据,其中《完工结算单》列明“振洋海1”轮专项服务费340,497元、甲板工程665,008元、轮机工程43,400元、增加工程11,980元、油漆工程35,817.90元,合计1,096,702.90元。东莞市中联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告振洋公司出具收据,证实收到“振洋海1”轮船舶修理费1,096,702.90元。
为证明“振洋海1”轮修理费的合理性,被告的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委托了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振洋海1”轮的修理费用进行评估。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根据现场检验勘查的情况并结合《完工结算单》进行了审核,剔除了不属于本次碰撞事故的修理项目并对个别项目的报价进行了调整,认定“振洋海1”轮与此次碰撞事故有关的合理的修理费用为523,962.60元。由于“振洋海1”轮开往船厂修理时应海事局的要求实施了拖轮护航,产生了拖轮费用45,000元,故修理“振洋海1”轮的总费用为568,962.60元。
原告的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则委托了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振洋海1”轮的修理费用进行评估。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根据修理现场情况,估算“振洋海1”轮的修理费用约...(本文书还有5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