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昌**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于1999年8月18日为第三人芮**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芮**,所有权性质私有**房屋座落于南关街南段西侧**房屋三间,建筑面积61.53平方米。二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产权过渡申请表;2...(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