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昌**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夏**,第三人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15日为第三人芮**颁发了正国用(1999)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芮**,地址正陡路西侧,用途宅基地,用地面积133平方米。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3、土地登记审批表;4、正阳县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缴款办证通知书;5、正阳县公有住房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