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朴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朴奉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不好,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使用期限为3个月。2014年6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被告用自己所有的10处房产和一辆汽车作为抵押,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315000元。现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00元,支付利息3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朴奉日辩称:借款合同是真实的,但是原告没有依据合同向被告支付7000000元,原告只是替被告偿还了3000000元的债务,因此被告只欠原告3000000元。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