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韦**、李**,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月24日13时21分,被告何**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其骑驶自行车在广州市番禺区谢*环村南路**号对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住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其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55978.59元(其中护理费2370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66180.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鉴定费840元、2014年3月10日后医药费19345.11元,以上各项共计167473.24元,按责任比例划分后为155978.5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2、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何**辩称:一、其已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本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其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有异议,具体如下:1、其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护理费23708.03元,理由如下:(1)原告在(2014)穗...(本文书还有6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