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符**与伍**系夫妻关系。2012年,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公司)股东符**(占股60%)和伍**(占股40%)与陈**商谈智海公司股权转让事宜。2013年1月18日,智海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符**将其占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陈**,同意伍**将其占有的4.5%的股权转让给陈**。2013年1月28日,符**(甲方)与陈**(乙方)签订《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持有智海公司20%的股权共200000元出资额,以408163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智海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3.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智海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4.乙方承认智海公司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5.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智海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利润与分担亏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智海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本文书还有5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