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
原告潘**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日生育儿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缺乏待人与处事常识,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与原告数次大吵大闹,被告无休止骚扰、威胁原告及原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
被告何*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相恋,后因琐事,感情进入短暂停滞阶段,后于2010年初复合,于2010年4月12日结婚。原告诉状中陈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不是事实。婚后,原、被告夫妻...(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