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瑞兹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为与被告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被告瑞克麦斯轮船公司、被告热那亚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08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热那亚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同年2月25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08年2月25日和2009年2月25日本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王*,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瑞克麦斯轮船公司另一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05年3月8日,韩*籍“重阳(suncross)”轮(以下简称“重阳”轮)与马绍尔群岛籍“瑞克麦斯热那亚(rickmersgenoa)”轮(以下简称“热那亚”轮)在黄海海域发生碰撞,导致“重阳”轮沉没全损。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系“重阳”轮的船舶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船舶保险单向被保险人赔付504,000美元,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根据碰撞事故发生后“重阳”轮生还船员的陈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事故的调查等材料,原告认为本次事故两被告应承担75%的责任。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事故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378,000美元及其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对2005年3月8日原告承保的“重阳”轮和被告所有或光租的“热那亚”轮发生碰撞并造成“重阳”沉没的事实以及原告索赔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但原告提出索赔是代位“重阳”轮的船东或光船承租人行使权利,所以原告应承担“重阳”轮船东或光船承租人对碰撞事故的相应赔偿责任。若碰撞方主张对非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享受责任限制,其相应债权应先予抵销。被告不能同意...(本文书还有6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