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橡胶设计院)与被告刘*、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纯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橡胶设计院之委托代理人杨**、伍*,被告刘*、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橡胶设计院诉称:刘*为我设计院职工,董*与刘*为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7日,因其购买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刘*、董*与我单位签订旧房腾退协议书,承诺限期腾退位于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x号房屋。但经多次催促,其拒不腾退,后我单位将其诉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限期腾退上述房屋交还我方,并协助我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判决生效后,刘*、董*拒不腾退房屋。后我方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其支付2010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14年6月10日,我方通过执行程序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至我方名下...(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