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下称赛银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下称经济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欣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银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解**,被告经济学院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银公司诉称:赛银公司、经济学院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了《货物定制安装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赛银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经济学院供应了防火通道门308樘,共计633050元。依约经济学院在验收后,应支付实际供货总价的80%,但经济学院却没有按约支付货款,仅支付少部分货款,依约经济学院迟延支付货款一个月以上,则赛银公司有权要求其付清全部货款,后赛银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经济学院支付剩...(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