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3)金堂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孙**、罗*、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社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14-2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决定)。主要内容为:2012年3月12日,四冶公司员工罗*高在该公司承建的金堂大道d标段工地上班时,在沿施工路段确定井盖使用数量过程中发生...(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