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黄岛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日照公司)、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东港区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19时20分许,曹*亮驾驶张**所有的鲁l×××××、鲁l×××××挂号牌罐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明洋化工南侧由西向南转弯时,将行人彭**刮倒,致彭**挤于鲁l×××××、鲁l×××××挂号牌罐车和鲁l×××××、鲁l×××××挂号牌罐车中间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两辆罐车均在人保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曹*亮系张**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彭**被送往黄岛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1天后转至东港区医院。2...(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