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原告母亲的催促包办下于199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史凌倩,1992年1月**日出生,婚生子史凌锴,1999年10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无法沟...(本文书还有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