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毕**与其妻徐某及雇工高甲、宋*在位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昌盛乡宏大村附近他人转包给毕**的田地上种地。期间,被害人丁*(殁年46岁)到其地里殴打高甲、宋*,不让二人给毕**种地,毕与丁*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毕**在村道与丁*相遇,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毕**用内装斧子的编织袋打击丁*头部数下,将丁*打倒在地后离开。经刑事技术鉴定,死者丁*系生前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毕**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后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铁斧一把,编织袋一个,经被告人毕**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2、克东县东兴林场关于造林地绝产重新造林的报告、克东县林业局批复。3、赵*与东兴林场土地承包合同书。4、赵*与毕**签定的土地承...(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