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邰**与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及其委托代理人芮**、被告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8月27日,原告邰**与被告迟某某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2个月,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1991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分别于1990年、1994年生育长女邰某甲、次女邰某乙,现均已成年。1997年邰**身患疾病,手术后迟某某对其极为冷漠,邰**遂离家外出,长期在外地生活。每年在一起的时间只有三、两天。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