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金冠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金**)是以黄**为投资人的独资企业。该厂最早于2000年1月2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在2001年初工商部门要求该厂重新规范登记,并于2001年3月9日重新核准该厂成立。2004年11月3日,金**被工商部门注销。
左**1990年就曾经参加江西省离心式通风机的新产品研制,1996年5月30日经有关部门评审获得机械制造专业工程师资格(当时其任职的单位是金溪县鼓风机厂)。之后,左**曾经在金**工作过。从左**提交的支付证明单(证据2)反映,左**是于2001年3月到2002年1月期间在金**工作。之后,左**到了南海市金沙罗*伟骏业五金厂(以下简称伟骏业厂)工作。2002年4月22日,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提箱”的z*******.x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2月18日经公告获得专利权。该专利证书上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左**。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提箱,包括箱体(1),箱盖(2),其特征在于:四根筋条内嵌面板组成的箱体各侧壁,其中至少2根上筋条(10)一侧有向下开口的槽(3),槽内嵌入箱体面板;上筋条的箱体内侧有向上开口的挂槽(4);四根筋条内嵌面板组成的箱盖各侧壁,其中至少2根下筋条(9)一侧有向上开口的槽(8),槽内嵌入箱盖面板;下筋条的箱盖内侧有向箱内伸出的压边(7);光盘袋上端横梁(6)两端的弯钩(5)挂在箱体上筋条的挂槽内;关**,箱盖压边与箱体挂槽上缘间的垂直距离大于光盘袋上横梁两端的高度,又小于横梁两端挂钩的高度”。
黄**认为左**在金**的本职工作包括了对cd...(本文书还有7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