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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被告人沈**犯单位行贿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庐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被告人沈某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的诉讼代表人沈**、被告人沈某甲及辩护人杜**、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与某法定代表人沈**系兄弟关系,2003年至2007年期间,沈某甲在其父亲沈某丙(某实际经营人)安**,为银达公司的土地转让、拆迁补偿等事宜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人行贿154000元。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案件移送函,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收据、单**、变更资料、主体身份材料、工作职责、拆迁协议、建设用地批复、公司财物帐、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徐*、刘*、钱*、...(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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