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与黄**是同胞兄弟关系。黄**、黄**于1992年4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号**房的房屋,该房屋于1992年4月30日办理销售登记备案,登记在黄**、黄**名下,目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黄**、黄**因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黄**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对座落于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号**房的房屋分割,按市场价为200434元,黄**占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折价款100217元;2.黄**支付房屋折价款10021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6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黄**;3.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诉讼中,黄**变更诉讼请...(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