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张**、张**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锡山医院)、江*市长泾医院(以下简称长泾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姚**与张**(1949年6月**日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张**、张**两个子女。2011年7月14日,张**因“肋间不适二十余天”至锡山医院门诊治疗,锡山医院对张**进行了胸片、彩超、心电功能测试等检查,建议张**住院、胸部ct检查,张**要求回当地医院治疗。同年7月16日上午,姚**陪同张**至长泾医院就诊,因姚**与长泾医院风湿科中医执业医师陆树刚熟悉,张**未办理挂号手续,直接要求陆树刚为其治疗痛风。经检查,陆树刚诊断张**确系痛风,同时发现张**有些气急,建议张**作验血、验尿、肾功能检查、尿酸检查、胸片、ct、心电图一套系统检查,姚**表示以上项目在无锡就诊气管炎时已经查过,本次是治疗痛风,只需挂水。张**、姚**均表示不需要住院治疗。陆树刚便为张**开具了处方,包括青霉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生理盐水、小剂量阿奇霉素、安茶碱口服型,张**配药后即去病房挂水。当晚19时,张**因反复咳嗽气喘20余年再发20余天、加重半天入住长泾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胸腔积液。长泾医院对张**进行解痉平喘、抗感染、雾化吸入、c...(本文书还有5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