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邢**,原审第三人张**、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三初重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主审)、代理审判员马晨光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辽宁汇泽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系邢**与第三人张**(虽然工商登记注册为张**,实为张**)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本文书还有10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