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梁**、宋**、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梁**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梁**将房屋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宋**,被告宋**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许**,被告许**就聘请了原告陈**工作。原告陈**于2013年3月30日为被告梁**所有的房屋装修时(负责木工),因不慎由高处堕下,被送往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陈**曾多次向三被告追讨赔偿款无果。故原告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以上三被告支付原告陈**赔偿总额人民币86103.42元(误工费15800元、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交通费500元、评残费用1500元、...(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