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袁**是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的员工。2013年8月13日,第三人向被告投诉,反映原告欠缴其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以第三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缴存基数,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穗公积金管委会批函(2013)6号《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按照2%的缴存比例,核定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原告应为第三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共计558元。被告向原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3)683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原告如对第三人所反映的事实、补交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原告提出异议,一是...(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