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诉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以下简称胸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商丘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鲁*、被告胸科医院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商丘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原告到被告胸科医院诊治心脏室间隔缺损。2001年12月18日被告胸科医院给原告进行了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由于胸科医院工作极不负责任,致使手术失败,不仅原有的室间隔缺损未治好,反而导致原告心脏神经传导完全阻滞,心率极低,肝脏弥漫性病变,腹腔腹水,心房扑动,心功能衰竭,全心变大,三尖瓣动度差,大量返流。经法医鉴定已达三级伤残,且被告胸科医院将原告病历丢失,致使原告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另一被告商丘医院对原告在其医院住院康复治疗中,工作不负责任,擅自删改重抄病历,加重了原告的病情。原告于2002年9月1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过错责任,承担全部住院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0月9日原告再次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关于伤残生活补助费的诉讼,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007年8月11日原告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关于后续治疗,伤残用具费的诉讼。2008年6月27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胸科医院承担六次配带更换起搏器的费用,被告胸科医院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本文书还有6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