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人王*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并未穿公安制服,对指控冒充警察的事实有意见。被告人武**、周**、张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发表了其有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但不构成抢劫罪,也不存在冒充警察情节,扣留的摩托车已原物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物损失,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严重的伤害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无知地参与,认罪态度好,没有诈骗到被害人财物,犯罪目的并没有得逞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皓、武**、周**、张骋伙同张虎(已判处)、武**(在逃),于2013年5月20日22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小菜园仁爱医院门口冒充警察将被害人周*拦下并实施殴打,劫取了被害人周*的粉红色踏板摩托车一辆(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被告人王*皓、武**、周**于2013年5月25日在本市官渡区东...(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