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原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8)小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原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11日,被告为打造“华北第一人造美女”,通过媒体宣传招聘一名基础好、可塑性强的爱美女士,原告应征入选。200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打造华北第一人造美女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被告)为乙方(原告)确定整形手术方案,并免费为乙方提供整形美容,乙方免费为甲方三年的形象代言人。第二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第三条:甲方承担整形美容费用,其他推广活动费用,乙方在公众场合的化妆与服装租赁费用。第四条:甲方应尽力保障手术的安全但是若因手术所产生的风险性后果,依照正常的手术风险处理方式处理,按照手术同意...(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