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汉族,1982年4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后,林**经努力查证获取一份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以甘**的名义,于2011年11月28日向吴**发出的催款“律师函”,该函中明确陈述吴**未按期于2011年3月2日向甘**偿还借款50万元。也就是说,吴**本应于2011年3月2日前向甘**还款50万元,未还,甘**经多次催款不成,又于2011年11月28日委托律师发函催款未果后,竟然在律师函发出一个月后又借给吴**42万元,显然不合常理。因此,本案原一、二审对于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显然错误。2.二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主要基于夫妻家...(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