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秋**与金丰合作社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秋**将一片土地出租给金丰合作社种水稻,暂不确定四至范围;实际种植后,经双方实地测量,再在现场明确标明地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租价格为200元/亩,租金在水稻收割前给付。
本案审理中,汤**、汤**提交了一份合同复印件,内容如下:承包土地面积3500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余部分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对此,汤**、汤**称:该合同复印件是金丰合作社提供;因金丰合作社出示该合同,双方才会签订后面的合同。金丰合作社、赵**称,该合同是复印件,其中的文字不是其添加、更改。
2013年9月4日,金丰合作社、赵**与汤**、汤**签订合同,约定:金丰...(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