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冯**、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被告冯**、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日原告之母马**与被告之子冯*朝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10月15日原告出生。2009年7月1日,原告之父冯*朝外出打工死亡,肇事司机所在公司赔偿30000元丧葬费及交通费,肇事司机于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原告的抚养费等共计180000元,上述款项均被二被告领取。故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死亡赔偿金5000...(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