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江**、某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文卿、人民陪审员李*参加评议,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江**、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3年7月5日,被告江**驾驶豫n-ma219号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村桥南100米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吴**乘车人崔**、肖*受伤。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江**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负次要责任,被告江**驾驶的驾驶豫n-ma219号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在某某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