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王*号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晓旭、陈*堂参加合议,并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监护人陈**、许**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起诉称:1994年8月13日原告出生时,因滞产体质弱,被告要求给原告输血增强体质,被告所输的血中带有慢性丙肝病毒,因丙肝病毒带有潜伏性,致使原告及其监护人一直没有发现原告被传染丙肝。2010年1月12日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原告带有丙肝病毒。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郑*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为治疗原告丙肝病毒,原告监护人已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精神上也遭受巨大损害,现仍在继续治疗中,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共计172...(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