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李×,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孙×化名曹×,对外宣称系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习近平的秘书;被告人李×化名李×2,对外宣称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二被告人冒充上述身份,实施如下作案事实:
(一)被害人张×1(男,34岁,北京市人)经被告人李×介绍与被告人孙×结识。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台饭店等地,以帮助张×1联系安防工程、朋友出国等为由,骗取张×1人民币4万元、美元600元(折合人民币3688.62元)及三星牌手机1...(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