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死者隗**(1996年2月**日出生)、芦斌(1993年5月**日出生)分别是原告隗*、芦正军之子。2010年7月2日下午6时左右,隗**、芦斌、李**、隗*、李*五人一起去陡沟镇祝湾村三组地段南沙河洗澡,刚开始五人在浅滩处洗澡、聊天,洗了一段时间,隗**向南游玩时毫无戒备,一不小心滑入被告经营沙场抽沙的深水坑,隗**急忙呼救,芦斌等人闻讯去救,但由于水流湍急,芦斌也不幸滑入深水坑,二人挣扎了一会,最终造成隗**、芦斌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四原告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被告芦正银经营的沙场位于祝湾村三组西组地界,该沙场无名称、无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的任何手续,现仍在经营,且至今仍未设置警示标志。
根据四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芦正银抽沙的铲车予以查封。
河南省2009年度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年,人均在岗职工年工资标准为27357元/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