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吴*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的岷山农产品冷链项目一期4万吨冷库群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二》约定:在2011年3月11日前,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含四川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3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6万元,共计206万元,如逾期被告应按月息3%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逾期至2011年6月30日仍未付清,被告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扣除按此条款约定已支付的金额)。
另查明,现岷山农产品冷链项目一期4万吨冷库群工程未开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2010年3月24日冷库群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收款单、转款凭...(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