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
1997年12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广州芳村大道xxx号桥东大厦**房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1998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契约》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付清全部房款,现房屋也由原告使用,但是两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履行《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的义务为原告办理芳村...(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