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明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辉在登封市崇福路洛阳面馆门前,将刘××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黑色尼桑公爵轿车倒车镜、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厢内的1300现金时,被刘××发现即上前制止,被告人杨*辉为抗拒抓捕当场用拳头击打刘××的肩膀和头部。经鉴定,被损坏的倒车镜及车玻璃价值13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杨*辉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唐××、欧阳××、郭××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物证、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辉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