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曹*锋利用其系登封市“现峰物流公司”收发货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本公司货款共计27700元取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曹*锋与现峰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峰物流公司程××、岳××的陈述;证人杨××、李×、邱××、孙××等人的证言;和解协议、收...(本文书还有3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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