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晖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瞿**。
被告杜**。
原告上海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公司)与被告上海晖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婷公司)、瞿**、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晖婷公司、瞿**、杜**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为此本案于2014年1月9日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5日、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晖婷公司、瞿**、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晖婷公司于2012年9月9日签订《双方供货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晖婷公司提供电线、电缆等货物,被告晖婷公司按约支付原告货款。2012年12月25日,双方对截止至该日的货款进行了对账,形成《总欠条》一份,被告晖婷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人...(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