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文书字号:法释〔2026〕3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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