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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社会优先使用和主动消费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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