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行为,保障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运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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