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公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2026年第18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公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2026年第18号
《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5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和教育部审签,现予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幼儿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幼儿园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幼儿园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则,结合幼儿膳食营养特点,落实减油、减盐、减糖要求,合理安排餐食品种,并围绕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幼儿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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