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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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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3日文书字号:国办函〔2026〕48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23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办函〔202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26年6月起开展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实施、科学调查、周密部署、务实创新,全面客观反映我国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和残疾人残疾状况及生活、发展状况等,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我国境内抽取调查小区的全部常住人口,全国共抽取约280万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调查对象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调查对象中残疾人的残疾状况、致残原因、持有残疾人证情况(含未持证原因)、生活状况、服务状况和需求等。

此次调查从2026年6月开始,到2028年12月结束。

四、组织实施

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重要国情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中国残联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调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严格落实统计调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严禁基于残疾的歧视,严禁侮辱、侵害残疾人。全流程加强对调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调查工作坚持必要、规范原则,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精简整合填报项目、压减材料,杜绝多头重复报送。

(二)确保数据质量。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创新使用现代统计调查手段,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充分应用部门数据信息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宣传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填报调查项目。牢牢把握平等、融合、共享的价值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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