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完善银行间市场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三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将第二十六条中“中央结算公司”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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