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制定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2日文书字号:2026年第19号
- 生效日期:2027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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