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3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第233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2月24日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第 6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提供给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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