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3日文书字号:〔2026〕5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2026〕5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3月13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募集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定期报告,是指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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